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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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 11 條,如果要請領退職酬勞金,需要填送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這份事實表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一、請領人的姓名、性別、籍貫、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碼及住址。 二、請領人退職時所在的服務機關、職務、退職當月所領取的歲費或研究費以及實物代金的數額、退職日期、退職前任職的職務和年資、採計的年資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名稱。 三、退職的原因。 四、選擇領取退職酬勞金的種類。 五、請領退職酬勞金的日期。 例如,如果有一位資深中央民意代表選擇退職並且滿足退職條件,他需要填寫這個給與事實表。表中會記錄他的個人資訊,例如姓名、性別、籍貫、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碼和住址等。另外,他還需要提供他在退職前的服務機關、職務、退職當月所領取的歲費或研究費以及實物代金的金額等相關資料。還有,他需要寫明退職的原因、選擇領取退職酬勞金的種類,以及領取退職酬勞金的日期。以上資料需依照法條的規定填寫並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
立法沿革 1 版
(0780126 制定)
請領退職酬勞金,應填送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二份,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請領人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及住、居所。 二、請領人退職時服務機關、所任職務、退職當月所領之歲費或研究費及本人實物代金數額、退職日期、退職前之歷任職務及年資、採計之年資與有關證明文件名稱。 三、退職之原因。 四、擇領退職酬勞金之種類。 五、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日期。
立法理由參照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明定請領退職酬勞金應辦手續。
- 居所名詞
- 代金名詞
參照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明定請領退職酬勞金應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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