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職酬勞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12條,如果資深中央民意代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喪失領受退職酬勞金的權利: 一、死亡。 二、被判處終身褫奪公權。 三、因犯內亂或外患罪行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參考資料: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780126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職酬勞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立法理由參照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十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明定喪失領受退職酬勞金之原因。
- 褫奪公權名詞
(0780126 制定)
參照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十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明定喪失領受退職酬勞金之原因。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