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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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回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再任有給之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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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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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780126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回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再任有給之公職人員。
立法理由明定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原因。
- 褫奪公權名詞
(0780126 制定)
明定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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