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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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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退職酬勞金權利之時效,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14條,領取退職酬勞金權利的時效在退職後的次月起算,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會消滅。然而,如果因為不可抗力的事由而無法進行行使,則時效中斷。時效中斷後,在中斷的事由終止時,時效將重新開始計算。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第一屆立法院議事規則》 《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法》

立法沿革 1

(0780126 制定)

請領退職酬勞金權利之時效,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立法理由參照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九條之規定,明定請領退職酬勞金權利之時效。

  • 不可抗力名詞
(0780126 制定)

參照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九條之規定,明定請領退職酬勞金權利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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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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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 14 條規定:「請領退職酬勞金權利之時效,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