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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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退職酬勞金權利之時效,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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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14條,領取退職酬勞金權利的時效在退職後的次月起算,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會消滅。然而,如果因為不可抗力的事由而無法進行行使,則時效中斷。時效中斷後,在中斷的事由終止時,時效將重新開始計算。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第一屆立法院議事規則》 《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法》
立法沿革 1 版
(0780126 制定)
請領退職酬勞金權利之時效,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立法理由參照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九條之規定,明定請領退職酬勞金權利之時效。
- 不可抗力名詞
(0780126 制定)
參照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九條之規定,明定請領退職酬勞金權利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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