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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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應給與撫慰金,由其遺族具領。
- 2.前項撫慰金,以其核定退職年資及死亡時月支歲費或研究費數額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職酬勞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一年歲費或研究費數額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 3.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各該民意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或紀念活動所需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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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15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如果領取月退職酬勞金的人在死亡時,依據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和第三目的規定,應該給予撫慰金,由他們的遺族領取。 參考資料:資深中央民意代表退職撫慰金領取要點,立法院,2019年3月22日。 2. 撫慰金的計算基準是根據核定的退職年資和死亡時的月支歲費或研究費數額以及根據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計算他們應該領取的一次退職酬勞金。計算時先扣除已領取的月退職酬勞金,然後補發餘額,同時發放相當於一年歲費或研究費數額的撫慰金。如果沒有餘額,則不予發放撫慰金。 參考資料:資深中央民意代表退職撫慰金領取要點,立法院,2019年3月22日。 3. 如果領取月退職酬勞金的人死亡時沒有遺族,或者沒有指定用途的遺囑,那麼撫慰金將由各相應的民意機關領取,用於喪葬費用或紀念活動。 參考資料:資深中央民意代表退職撫慰金領取要點,立法院,2019年3月22日。 根據上述法規的解釋,可以瞭解到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15條規定了領取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應該給予的撫慰金,以及撫慰金的計算方法和使用方式。
立法沿革 1 版
(0780126 制定)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應給與撫慰金,由其遺族具領。 前項撫慰金,以其核定退職年資及死亡時月支歲費或研究費數額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職酬勞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一年歲費或研究費數額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各該民意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或紀念活動所需之用。
立法理由參照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明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應給與撫慰金,並明定其計算標準及必要用途。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五條第四項條文
- 遺囑名詞
參照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明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應給與撫慰金,並明定其計算標準及必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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