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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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的第16條,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後,有權請領退職酬勞金,這是他們的專屬權利,不能被扣押、讓與或供擔保。這項規定旨在保障退休代表的退職福利,確保他們能夠順利享受到應有的退職酬勞金待遇。如果違反這個規定,則可能會導致法律上的問題,需要依照相關的法律程序予以追究。 這個條款的參考來源為「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根據該法規的規定,資深中央民意代表在自願退職後,有權請領退職酬勞金。根據該條例的相關法律程序,退休代表的退職酬勞金不得被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以確保他們能夠順利取得這筆退職金。 由於這是一個根據特定法律制定的規定,所以在其他情況下可能不適用。然而,在這個特定的法案中,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並且應該為法院和其他相關機構所遵循。
立法沿革 1 版
(0780126 制定)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為保障退職人員權益,明定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0780126 制定)
為保障退職人員權益,明定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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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