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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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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已領退職酬勞金人員,再任中央民意代表或軍公教人員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無庸繳回;其退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職、退休或退伍時,不予併計。
  2. 2.已領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職金、資遣費、退伍金或退休俸者,於依本條例辦理退職時,其計發退職酬勞金年資,連同以前已採計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最高標準所採計之年資為限,其以前採計年資已達最高標準者,不得增給;未達最高標準者,就其不足之年資計給退職酬勞金。
  3. 3.國民大會代表曾任軍公教人員者,依本條例辦理退職時,其已領退休金無庸繳回,另以其退休後國大代表之實際年資計退職酬勞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第一項的規定,已領取退職酬勞金的人再次擔任中央民意代表或軍公教人員時,不需要退還已經領取的退職酬勞金。而且在重返退休、退職或退伍時,之前的任職年資不會被重新計算。 根據法規第二項的規定,已經領取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職金、資遣費、退伍金或退休俸的人,在辦理退職時,可以將已經計算過的年資與新的年資合併計算,但新的計算不得超過法規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最高標準。已經達到最高標準的人將不會增加金額,而未達到最高標準的人則可以根據不足的年資計算退職酬勞金。 法規第三項規定了曾經擔任軍公教人員的國民大會代表,在辦理退職時,不需要退還已領取的退休金,而是根據他們成為國大代表之後的實際年資來計算退職酬勞金。 (參考資料:《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退職條例》)

立法沿革 1

(0780126 制定)

依本條例已領退職酬勞金人員,再任中央民意代表或軍公教人員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無庸繳回;其退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職、退休或退伍時,不予併計。   已領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職金、資遣費、退伍金或退休俸者,於依本條例辦理退職時,其計發退職酬勞金年資,連同以前已採計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最高標準所採計之年資為限,其以前採計年資已達最高標準者,不得增給;未達最高標準者,就其不足之年資計給退職酬勞金。   國民大代表曾任軍公教人員者,依本條例辦理退職時,其已領退休金無庸繳回,另以其退休後國大代表之實際年資核計退職酬勞金。

立法理由參照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與現行各種公職人員有關退休金支給規定,明定已領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職金、退伍金、退休俸或資遣費,再任公職重行退職、退休或退伍時,其年資之計算標準,以利執行。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名詞
(0780126 制定)

參照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與現行各種公職人員有關退休金支給規定,明定已領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職金、退伍金、退休俸或資遣費,再任公職重行退職、退休或退伍時,其年資之計算標準,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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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 7 條規定:「依本條例已領退職酬勞金人員,再任中央民意代表或軍公教人員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無庸繳回;其退職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