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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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6條的規定如下: 1. 依本條例退職人員,曾任軍公教人員之年資,得合併計算。 這條規定允許根據本條例退職的人員,可以將曾任軍公教人員的年資合併計算。 2. 前項得合併計算之年資,以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未領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職金、資遣費、退伍金或退休俸者為限。 依據本條例,合併計算的年資必須是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且未領取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職金、資遣費、退伍金或退休俸。 3. 國民大會代表在職期間,同時任軍公教人員者,其競合之年資,應擇一計算辦理退職、退休或退伍。 如果國民大會代表在職期間同時任職於軍公教機關,則需要選擇其中一個職位的年資來計算退職、退休或退伍。 (資料參考: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780126 制定)
依本條例退職人員,曾任軍公教人員之年資,得合併計算。 前項得合併計算之年資,以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未領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職金、資遣費、退伍金或退休俸者為限。 國民大會代表在職期間,同時任軍公教人員者,其競合之年資,應擇一計算辦理退職、退休或退伍。
立法理由一、參照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五條規定,明定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曾任軍公教人員而未依法退休、退職、退伍或資遣者,其退職年資得合併計算。 二、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非不得兼任官吏,如同時任軍公教人員,其競合之年資,自應擇一計算,以求公允。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競合名詞
一、參照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五條規定,明定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曾任軍公教人員而未依法退休、退職、退伍或資遣者,其退職年資得合併計算。 二、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非不得兼任官吏,如同時任軍公教人員,其競合之年資,自應擇一計算,以求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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