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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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條例退職人員,按左列規定給與退職酬勞金: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職酬勞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職人員就左列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 (二)月退職酬勞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二分之一月退職酬勞金。
- 2.前項一次退職酬勞金之計算,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以最後在職之月所支歲費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國民大會代表以最後在職之月所支研究費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每服務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 3.月退職酬勞金,除本人實物代金十足發給外,服務滿十五年者,按月照在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月支歲費、國民大會代表月支研究費數額百分之七十五給與,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
- 4.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月退職酬勞金,各按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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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有關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第 5 條的解釋如下: 第一項規定了依本條例退職的人員應給予退職酬勞金的規定。根據該條,任職未滿十五年的人可獲得一次性退職酬勞金,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的人則可以選擇一次性退職酬勞金、月退職酬勞金,或是兼領一半一次性退職酬勞金和一半月退職酬勞金。 第二項規定了一次性退職酬勞金的計算方式。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的基數是他們最後在職月的歲費及實物代金,國民大會代表的基數是他們最後在職月的研究費及實物代金,且每服務滿半年給予一個基數,未滿半年則以半年計算,最高限制為六十一個基數。 第三項規定了月退職酬勞金的計算方式。月退職酬勞金除了發給本人實物代金外,服務滿十五年的人,按照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月支歲費及國民大會代表月支研究費數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給予月退職酬勞金,每增加一年,加發百分之一,但上限為百分之九十。 第四項規定了一次性退職酬勞金和月退職酬勞金的按比例計算方式。 參考資料: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780126 制定)
依本例退職人員,按左列規定給與退職酬勞金: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職酬勞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職人員就左列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 (二)月退職酬勞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二分之一月退職酬勞金。 前項一次退職酬勞金之計算,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以最後在職之月所支歲費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國民大會代表以最後在職之月所支研究費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每服務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月退職酬勞金,除本人實物代金十足發給外,服務滿十五年者,按月照在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月支歲費、國民大會代表月支研究費數額百分之七十五給與,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月退職酬勞金,各按比例計算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四條規定,明定有關退職酬勞金給與標準。 二、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依據「立法委員暨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規定支領歲費、公費,現行標準比照部長月俸、公費數額。至國民大會代表,依據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民國五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規定,係比照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及公費調整月支數額,以公費及研究費項目支給,以三者月支歲費或研究費數額均與部長級人員月俸額相同,有關退職酬勞金基數或百分比內涵,爰作本條規定。
- 代金名詞
一、參照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四條規定,明定有關退職酬勞金給與標準。 二、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依據「立法委員暨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規定支領歲費、公費,現行標準比照部長月俸、公費數額。至國民大會代表,依據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民國五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規定,係比照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及公費調整月支數額,以公費及研究費項目支給,以三者月支歲費或研究費數額均與部長級人員月俸額相同,有關退職酬勞金基數或百分比內涵,爰作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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