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現場,除主持人、候選人、選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協調電視台負責安排,候選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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