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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3 條

  1. 1.公辦政見發表會應選舉區分別辦理之,每一選舉區至少應舉辦一場。但直轄市、縣(市)長選舉其鄉(鎮、市、區)少於十個者,每一鄉(鎮、市、區)舉辦一場;其鄉(鎮、市、區)十個以上者,應至少舉辦十場。
  2. 2.每一候選人於每場公辦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主辦選舉委員會得視候選人多寡分組、分時段辦理之。
  3. 3.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政見發表會得分二輪發表政見,每一候選人於每場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為二十四分鐘,每一輪時間十二分鐘。
  4. 4.選舉委員會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應視身心障礙候選人實際需要,提供合理調整措施,其所需費用由該次選舉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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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3條,公辦政見發表會應按照選舉區分別進行,每個選舉區至少舉辦一場。如果直轄市或縣市的鄉(鎮、市、區)少於十個,則每個鄉(鎮、市、區)應舉辦一場。如果直轄市或縣市的鄉(鎮、市、區)超過十個,則應至少舉辦十場。 舉例:某直轄市共有12個鄉鎮市區,根據該法條規定,應至少舉辦十場公辦政見發表會。 2. 每位候選人在每場公辦政見發表會上,發表政見的時間原則上不少於十五分鐘。主辦選舉委員會可以根據候選人的多寡進行分組、分時段的辦理。 舉例:一場公辦政見發表會上有三位候選人,根據該法條規定,每位候選人應有不少於十五分鐘的時間發表政見。 3. 對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和縣(市)長選舉,政見發表會可以分為兩輪發表政見。每位候選人在每場政見發表會上發表政見的時間為二十四分鐘,每輪的時間為十二分鐘。 舉例:某直轄市長選舉舉辦了兩輪政見發表會,每輪有四位候選人參加,根據該法條規定,每位候選人在每場政見發表會上有十二分鐘的時間發表政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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