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辦政見發表會應按選舉區分別辦理之,每一選舉區至少應舉辦一場。但直轄市、縣(市)長選舉其鄉(鎮、市、區)少於十個者,每一鄉(鎮、市、區)舉辦一場;其鄉(鎮、市、區)十個以上者,應至少舉辦十場。
- 每一候選人於每場公辦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主辦選舉委員會得視候選人多寡分組、分時段辦理之。
-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政見發表會得分二輪發表政見,每一候選人於每場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為二十四分鐘,每一輪時間十二分鐘。
- 選舉委員會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應視身心障礙候選人實際需要,提供合理調整措施,其所需費用由該次選舉經費支應。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