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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候選人參加公辦政見發表會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之順序,二輪政見發表順序一次抽定,經抽定之順序不得變更。
  2. 候選人經唱名三次,而不參加抽籤時,其順序由主持人代為抽定,候選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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