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辦政見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候選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候選人發表政見規定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候選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並關閉電源,不予播出。
- 公辦政見發表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候選人演講中斷,應即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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