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3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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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30條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該辦法曾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進行修正,並在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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