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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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地方民意代表,係指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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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2條,該條例所稱的地方民意代表包括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這些人都可以獲得相應的費用支給和補助。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1 制定)
本條例所稱地方民意代表,係指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
立法理由本條例所稱「地方民意代表」包括之對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1 制定)
本條例所稱「地方民意代表」包括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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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