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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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縣(市)議會議長:參照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市)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市)議會議員:參照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鎮、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 2.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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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3 條的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的研究費每月的支給金額不能超過特定標準。這些標準根據職位的不同而有所變化,包括直轄市議會議長、直轄市議會副議長、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長、縣(市)議會副議長、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對於這些職位,分別參照不同的薪資標準,主要參照政府首長和主管職務的薪資、專業加給以及一級機關首長和主管職務的薪資級別和專業加給。這些標準的訂定是為了確保地方民意代表的研究活動有足夠的資金支持。 參考資料: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2月23日) - 行政院主計總處:https://www.dgbas.gov.tw/index.php?catid=229&pageid=1 - 地方法令檢索系統: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40
立法沿革 2 版
(0890111 制定)
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縣(市)議會議長:參照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市)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市)議會議員:參照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鎮、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立法理由一、為使地方民意代表支領之研究費能制度化,爰採參照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及相當官職等公務員之薪俸方式訂定研究費之最高標準,俾能隨公務人員之調薪而調整。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十六條規定,地方民意機關議長、主席均負綜理會務之責,議長、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副主席代理。以其所負責任較諸議員、代表為重,爰明定得支給較優厚之研究費。 三、為免直轄市議會議員其支領之研究費與現行支領情形差距過大,爰規定得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主管職務標準支給,以符實際;至縣(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之研究費,已較現行為高,故未列主管職務加給項目。 四、如依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標準計算,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研究費之上限如下: 1直轄市議會議長:新臺幣一七四、二四○元。 2直轄市議會副議長:新臺幣一五一、四七○元。 3直轄市議會議員:新臺幣一一五、七四○元。 4縣(市)議會議長:新臺幣一一五、七四○元 5縣(市)議會副議長:新臺幣一○六、二四○元。 6縣(市)議會議員:新臺幣六六、七六○元 7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新臺幣七八、六八○元。 8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新臺幣六一、一二五元。 9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新臺幣四九、四七○元。
(1130604 修正)
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縣(市)議會議長:參照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市)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市)議會議員:參照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鎮、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立法理由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將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之研究費標準,均增加納入主管職務加給。
- 參照名詞
- 業名詞
- 所稱名詞
- 係名詞
一、為使地方民意代表支領之研究費能制度化,爰採參照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及相當官職等公務員之薪俸方式訂定研究費之最高標準,俾能隨公務人員之調薪而調整。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十六條規定,地方民意機關議長、主席均負綜理會務之責,議長、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副主席代理。以其所負責任較諸議員、代表為重,爰明定得支給較優厚之研究費。 三、為免直轄市議會議員其支領之研究費與現行支領情形差距過大,爰規定得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主管職務標準支給,以符實際;至縣(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之研究費,已較現行為高,故未列主管職務加給項目。 四、如依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標準計算,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研究費之上限如下: 1直轄市議會議長:新臺幣一七四、二四○元。 2直轄市議會副議長:新臺幣一五一、四七○元。 3直轄市議會議員:新臺幣一一五、七四○元。 4縣(市)議會議長:新臺幣一一五、七四○元 5縣(市)議會副議長:新臺幣一○六、二四○元。 6縣(市)議會議員:新臺幣六六、七六○元 7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新臺幣七八、六八○元。 8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新臺幣六一、一二五元。 9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新臺幣四九、四七○元。
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將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之研究費標準,均增加納入主管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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