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出席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交通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 三、膳食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4條,地方民意代表在開會期間可獲得出席費、交通費和膳食費的支給,但金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一千元的出席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一千元的交通費,以及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四百五十元的膳食費。 參考資料: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1 制定)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出席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交通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 三、膳食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立法理由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費用項目及其最高標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1 制定)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費用項目及其最高標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