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出席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交通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 三、膳食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