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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2. 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3. 前二項費用編列最高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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