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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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 2.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 3.前二項費用編列最高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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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5條,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可以向相應的地方民意機關提出預算,用於支付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和出國考察費。同樣地,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和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也可以向相應的地方民意機關提出預算,用於支付特別費用。具體的費用編列標準可以參照附錄表。這些費用的編列和支給是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的,並且在法定範圍內,符合法律的規定。
立法沿革 3 版
(0890111 制定)
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郵電費、文具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前二項費用編列最高標準如附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九號解釋與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第五條現定意旨及參酌現制,明定地方民意代表得支領因職務關係之健康檢查費、保險費、郵電費、文具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二、地方民意機關之議長、主席不僅有主持會議、綜理會務之責,實際上並對外代表各該地方民意機關;副議長、副主席於議長、主席不能執行職務時則有代理之責,爰於第二項明定得支領特別費。 三、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費用編列最高標準。
(0960614 修正)
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前二項費用編列最高標準如附表。
立法理由地方民意代表基於問政、服務選民及協助推動地方政務需要,所需支出費用包括服務處租金、水電費、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花籃、花圈、喜幛、中堂、輓聯、輓額等支出,均係與其職權行使有關之必要費用,為期合理規範並與實際開支情形相符合,爰於不增加預算金額原則下,將「郵電費」、「文具費」項目名稱合併修正為「為民服務費」。
(1130604 修正)
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前二項費用編列最高標準如附表。
立法理由一、維持現行條文;附表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考量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乃其職權之一,爰補助「為民服務費」,其支出範圍例如服務處租金、油料費、交通費、水電費、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花籃、喜幛、中堂、輓聯(額)等均屬之。又考量民眾對地方民意代表服務要求日益增加,且物價已有一定漲幅,並為簡化支用及審核程序,避免相關爭議,爰修正為民服務費之上限數額,並刪除註二之「為民服務費」等文字,使該類費用免檢據核銷。又考量直轄市、縣(市)議會之原住民議員多有選區較大、交通不便,且所服務原住民之居住地、聚落亦較分散,亦有往返原鄉部落與議會所在地之需要,故增訂註四規定直轄市、縣(市)議會之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再增加百分之二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九號解釋與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第五條現定意旨及參酌現制,明定地方民意代表得支領因職務關係之健康檢查費、保險費、郵電費、文具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二、地方民意機關之議長、主席不僅有主持會議、綜理會務之責,實際上並對外代表各該地方民意機關;副議長、副主席於議長、主席不能執行職務時則有代理之責,爰於第二項明定得支領特別費。 三、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費用編列最高標準。
地方民意代表基於問政、服務選民及協助推動地方政務需要,所需支出費用包括服務處租金、水電費、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花籃、花圈、喜幛、中堂、輓聯、輓額等支出,均係與其職權行使有關之必要費用,為期合理規範並與實際開支情形相符合,爰於不增加預算金額原則下,將「郵電費」、「文具費」項目名稱合併修正為「為民服務費」。
一、維持現行條文;附表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考量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乃其職權之一,爰補助「為民服務費」,其支出範圍例如服務處租金、油料費、交通費、水電費、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花籃、喜幛、中堂、輓聯(額)等均屬之。又考量民眾對地方民意代表服務要求日益增加,且物價已有一定漲幅,並為簡化支用及審核程序,避免相關爭議,爰修正為民服務費之上限數額,並刪除註二之「為民服務費」等文字,使該類費用免檢據核銷。又考量直轄市、縣(市)議會之原住民議員多有選區較大、交通不便,且所服務原住民之居住地、聚落亦較分散,亦有往返原鄉部落與議會所在地之需要,故增訂註四規定直轄市、縣(市)議會之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再增加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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