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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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助理補助費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二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並應於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幅度調整,調整後之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
- 2.以前項助理補助費補助聘用之助理,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二人,均與議員同進退。議員得聘以日薪計之助理,其日薪累計之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
- 3.前項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不超過第一項規定總額百分之二十內編列預算支應之,並得以所領補助費之額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 4.議會應就各議員有關第一項、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與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情形,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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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6 條的規定: 1.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可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可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這些公費助理與議員在工作上具有相同的進退權。 (參考資料: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2. 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的總額有限制,直轄市議會議員每個月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十四萬元,但每位助理每月的實際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台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的限制也是每個月不得超過新台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並可以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的方式酌給春節慰勞金。 (參考資料: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勞動基準法)
立法沿革 4 版
(0890111 制定)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二人。 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立法理由直轄市與縣(市)轄區遼闊,業務龐雜,各該民意機關職司立法,事涉專業,爰明定得遴用立法助理人數及其支給標準之上限,以提高立法品質。至鄉(鎮、市)所轄範圍較小,且代表會會期較短,爰未規定得遴用助理。
(0950428 修正)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二人。 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理由按原議員助理費用標準,在總經費不變下,取消薪給齊一限制,俾能因應個別議員對助理工作質量之多元需求。如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全方位專業性質,議員即須限縮助理聘請人數,始足以高薪網羅是類人員;如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事務性質,則須調降薪給,方能符合實際需要。
(0980512 修正)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之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聘用上限分別改為六至八人及二至四人,並增訂任職與議員同進退之規定。 二、比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公費助理模式,第二項增訂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
(1130604 修正)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助理補助費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二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並應於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幅度調整,調整後之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 以前項助理補助費補助聘用之助理,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二人,均與議員同進退。議員得聘以日薪計之助理,其日薪累計之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 前項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不超過第一項規定總額百分之二十內編列預算支應之,並得以所領補助費之額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議會應就各議員有關第一項、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與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情形,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有關議員助理補助費用總額規定部分移列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業定明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之職權,為補助議員聘僱專職助理協助履行議員職權,爰定明各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又為彰顯相關費用屬「補助」性質,刪除「公費」二字並參考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體例,增列前段規定。 (二)考量民眾對於議員問政專業及服務之要求日益增加、地方政府及議會處理公共事務日益龐雜,議員助理所需專業及工作內容亦隨之增加,並考量本條例自八十九年公布施行迄今,基本工資自新臺幣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至一百十三年已調升至新臺幣二萬七千四百七十元,且物價也有一定漲幅,故為利議員攬才,並適度縮小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之差距,在考量地方財政負擔下,爰將助理補助費總額每月上限,於直轄市議會部分調升至新臺幣三十二萬元、縣(市)議會部分調升至新臺幣十六萬元,並為利議員吸納人才,刪除但書規定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新臺幣八萬元之上限規定。 (三)另考量國內財經指標、民間企業平均薪資及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使助理補助費總額得比照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幅調整,並為明確調整後助理補助費總額及施行日期俾利議會遵循,爰參考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六項及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立法體例,增訂後段之通案調整機制並授權內政部於每次調整時公告調整後之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 二、第一項修正移列為第二項。為增加議員用人彈性,兼顧議員助理基本人數以維持問政品質,刪除聘用助理人數上限規定及修正直轄市議會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下限為六人、縣(市)議會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下限為二人,且各議員應聘至本項規定之人數下限,始得全額支用前項之助理補助費總額,以符合第一項及本項之修正目的。另在確保整體議員問政品質前提下,為因應議員為民服務之實務需要,增訂議員得聘以日薪制之助理,其分配支領第一項助理補助費,以所有日薪制之助理日薪累計之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 三、考量議員與助理係民事僱傭關係,議會並非雇主,爰議會編列預算補助相關費用仍宜有界限。又為使第二項後段有關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相關費用更加明確,爰移列至第三項,並擴大範圍,包括助理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第一項助理補助費總額百分之二十額度內編列預算補助支應之,倘議員支出金額超過補助額度,不足部分仍應由議員自行負擔。至春節慰勞金部分,則以現行規定及依各議會發放春節慰勞金實務,於第三項後段定明酌給助理春節慰勞金之計算方式,並應優先發給月薪制之助理;如有賸餘者,始由議員就賸餘部分分配予日薪制之助理,具體金額則依議員與日薪制之助理約定發給。 四、參照立法院運作模式,增訂第四項,定明議會應就各議員有關第一項與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情形,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具體應包括由議會代為直接撥付助理補助費予助理、每月製作印領清冊載明助理補助費總額、分配情形、助理加班時數及領取金額,並經議員及助理簽章,以確認助理聘僱、加班事實及撥款程序,俾從制度面減少詐領機會。
- 比照名詞
- 適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資遣費名詞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 係名詞
直轄市與縣(市)轄區遼闊,業務龐雜,各該民意機關職司立法,事涉專業,爰明定得遴用立法助理人數及其支給標準之上限,以提高立法品質。至鄉(鎮、市)所轄範圍較小,且代表會會期較短,爰未規定得遴用助理。
按原議員助理費用標準,在總經費不變下,取消薪給齊一限制,俾能因應個別議員對助理工作質量之多元需求。如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全方位專業性質,議員即須限縮助理聘請人數,始足以高薪網羅是類人員;如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事務性質,則須調降薪給,方能符合實際需要。
一、第一項之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聘用上限分別改為六至八人及二至四人,並增訂任職與議員同進退之規定。 二、比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公費助理模式,第二項增訂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
一、第二項有關議員助理補助費用總額規定部分移列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業定明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之職權,為補助議員聘僱專職助理協助履行議員職權,爰定明各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又為彰顯相關費用屬「補助」性質,刪除「公費」二字並參考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體例,增列前段規定。 (二)考量民眾對於議員問政專業及服務之要求日益增加、地方政府及議會處理公共事務日益龐雜,議員助理所需專業及工作內容亦隨之增加,並考量本條例自八十九年公布施行迄今,基本工資自新臺幣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至一百十三年已調升至新臺幣二萬七千四百七十元,且物價也有一定漲幅,故為利議員攬才,並適度縮小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之差距,在考量地方財政負擔下,爰將助理補助費總額每月上限,於直轄市議會部分調升至新臺幣三十二萬元、縣(市)議會部分調升至新臺幣十六萬元,並為利議員吸納人才,刪除但書規定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新臺幣八萬元之上限規定。 (三)另考量國內財經指標、民間企業平均薪資及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使助理補助費總額得比照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幅調整,並為明確調整後助理補助費總額及施行日期俾利議會遵循,爰參考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六項及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立法體例,增訂後段之通案調整機制並授權內政部於每次調整時公告調整後之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 二、第一項修正移列為第二項。為增加議員用人彈性,兼顧議員助理基本人數以維持問政品質,刪除聘用助理人數上限規定及修正直轄市議會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下限為六人、縣(市)議會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下限為二人,且各議員應聘至本項規定之人數下限,始得全額支用前項之助理補助費總額,以符合第一項及本項之修正目的。另在確保整體議員問政品質前提下,為因應議員為民服務之實務需要,增訂議員得聘以日薪制之助理,其分配支領第一項助理補助費,以所有日薪制之助理日薪累計之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 三、考量議員與助理係民事僱傭關係,議會並非雇主,爰議會編列預算補助相關費用仍宜有界限。又為使第二項後段有關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相關費用更加明確,爰移列至第三項,並擴大範圍,包括助理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第一項助理補助費總額百分之二十額度內編列預算補助支應之,倘議員支出金額超過補助額度,不足部分仍應由議員自行負擔。至春節慰勞金部分,則以現行規定及依各議會發放春節慰勞金實務,於第三項後段定明酌給助理春節慰勞金之計算方式,並應優先發給月薪制之助理;如有賸餘者,始由議員就賸餘部分分配予日薪制之助理,具體金額則依議員與日薪制之助理約定發給。 四、參照立法院運作模式,增訂第四項,定明議會應就各議員有關第一項與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情形,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具體應包括由議會代為直接撥付助理補助費予助理、每月製作印領清冊載明助理補助費總額、分配情形、助理加班時數及領取金額,並經議員及助理簽章,以確認助理聘僱、加班事實及撥款程序,俾從制度面減少詐領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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