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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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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每月再增加百分之二十;並應於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幅度調整,調整後之事務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
  2. 2.村(里)長因職務關,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3. 3.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4. 4.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5. 5.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編列預算於春節期間另發給事務補助費,其金額以第一項事務補助費數額為基準計算之;該支出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的規定,有以下幾個重點: 1. 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根據該條例,每個村(里)每月應編列五萬元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這筆費用是為了支持村(里)長的職務需求而設立的。該款明確規定了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金額。 2. 村(里)長的保險費支出: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在鄉(鎮、市、區)公所編列的預算中,應包含保險費的編列。這些保險費可以用來支付村(里)長的保險費用,並且其標準應該與地方民意代表相同。這表示村(里)長與地方民意代表在保險費用的支給方面享有相同的待遇。 3. 保險費的投保金額:鄉(鎮、市、區)公所編列的保險費預算中,應該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的傷害保險的保險費金額。這點確保了村(里)長在意外事故發生時可以獲得足夠的保險金額。 4. 保險費的檢據:除非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村(里)長在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該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的保險費。這條規定確保了村(里)長按照規定投保保險並提供相關的單據證明。 參考資料: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立法沿革 5

(0890111 制定)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標準,每村(里)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立法理由現行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因地方財政差異,編列標準不一,臺北市及高雄市里長辦公處事務補助費,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臺灣省各村(里)長事務費及村里辦公處辦公費,每月新臺幣三萬四千元,為使地方能衡酌自有財源,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爰參酌現制,明定村(里)長支領事務補助費之上限及其包括之項目,各地方政府得於上開限額內,自行調整。

(0980612 修正)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立法理由一、為一體適用及符公平原則,取消第一項規定原事務補助費之上限,將補助金額定為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二、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勤於村(里)事務治理,繁忙與辛勤情況不下於地方或中央民意代表,為使村(里)長們為村里服務之付出,獲得應有之重視與法源,爰增訂第三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三、增訂第四項本條施行日期,以玆明確。

(1070403 修正)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理由一、查現行實務上,有部分鄉(鎮、市、區)公所並未編列保險費預算,為落實第三項村(里)長執行職務時人身安全保障之立法意旨,爰規定鄉(鎮、市、區)公所應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標準比照地方民意代表,如其鄉(鎮、市、區)內無代表會代表可比照,則比照該市議員;第四項並規定,該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二、另現行實務上,村(里)長得檢據請領保險費之保險種類,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等,如村(里)長未投保足額之傷害保險,恐致使其執行職務時之人身安全保障不足。為避免村(里)長自行投保之各項人身保險保障不足無法達到上開立法目的,並賦予村(里)長保障自身安全之責任,爰增訂第五項規定,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未包含者不予核銷。

(1110415 修正)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理由一、修正通過。   二、第一項,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修正為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三、刪除原第二項。

(1130604 修正)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每月再增加百分之二十;並應於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幅度調整,調整後之事務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編列預算於春節期間另發給事務補助費,其金額以第一項事務補助費數額為基準計算之;該支出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法理由一、考量行政院依法核定屬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共五十五個,多有幅員較大,並需更著重執行照顧與保障原住民族之法令及政策,且該村(里)長受限於地理環境因素,服務居民需要耗費更多包括交通在內之相關成本,爰修正第一項,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其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再增加百分之二十,即每月之事務補助費為新臺幣六萬元。另為建立通案性調整機制,並修正第一項後段增訂跟隨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之機制。   二、村(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係無給職,經選舉產生之第一線民選公職人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如經商兼業等)限制,亦非彈劾權及懲戒權之行使對象,係支領事務補助費,補助用於推動各項村(里)公務、服務居民所需費用,故無支領薪資、無支給退職金之規定。考量村(里)長辦理村(里)公務及服務民眾全年無休,中央各部會主管法規賦予村(里)長任務者,遍及社政、兵役、警政、營建、消防、衛生、環保、農漁業、選舉等領域,亦須負擔來自於各級地方政府賦予之工作,職務繁重,更於春節期間要配合各級政府強化執行春節期間各種政策措施,並加強服務居民、關懷弱勢,爰增訂第五項,在春節期間加發第一項之事務補助費,其計算基準係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月數作為基準。另事務補助費依現行規定本屬村(里)公務之支出之補助,內政部已解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應作為處理村里事務及推行政令之用,屬核實支用性質,非屬村(里)長個人所得,尚無須課徵所得稅。至如有村(里)長換屆、補選、停職、解職等情形,則由內政部參照民選地方公職人員支給規定處理。   三、因鄉(鎮、市、區)公所對轄內村(里)長情形掌握甚詳,為利能於春節前及時發給村(里)長有關第五項之事務補助費,簡化作業程序,仍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先支應有關第五項之事務補助費,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之支出後並製據向內政部申請全額補助。   四、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 原住民名詞
  • 比照名詞
  • 名詞
  • 參照名詞
  • 期間名詞
(0890111 制定)

現行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因地方財政差異,編列標準不一,臺北市及高雄市里長辦公處事務補助費,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臺灣省各村(里)長事務費及村里辦公處辦公費,每月新臺幣三萬四千元,為使地方能衡酌自有財源,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爰參酌現制,明定村(里)長支領事務補助費之上限及其包括之項目,各地方政府得於上開限額內,自行調整。

(0980612 修正)

一、為一體適用及符公平原則,取消第一項規定原事務補助費之上限,將補助金額定為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二、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勤於村(里)事務治理,繁忙與辛勤情況不下於地方或中央民意代表,為使村(里)長們為村里服務之付出,獲得應有之重視與法源,爰增訂第三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三、增訂第四項本條施行日期,以玆明確。

(1070403 修正)

一、查現行實務上,有部分鄉(鎮、市、區)公所並未編列保險費預算,為落實第三項村(里)長執行職務時人身安全保障之立法意旨,爰規定鄉(鎮、市、區)公所應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標準比照地方民意代表,如其鄉(鎮、市、區)內無代表會代表可比照,則比照該市議員;第四項並規定,該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二、另現行實務上,村(里)長得檢據請領保險費之保險種類,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等,如村(里)長未投保足額之傷害保險,恐致使其執行職務時之人身安全保障不足。為避免村(里)長自行投保之各項人身保險保障不足無法達到上開立法目的,並賦予村(里)長保障自身安全之責任,爰增訂第五項規定,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未包含者不予核銷。

(1110415 修正)

一、修正通過。   二、第一項,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修正為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三、刪除原第二項。

(1130604 修正)

一、考量行政院依法核定屬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共五十五個,多有幅員較大,並需更著重執行照顧與保障原住民族之法令及政策,且該村(里)長受限於地理環境因素,服務居民需要耗費更多包括交通在內之相關成本,爰修正第一項,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其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再增加百分之二十,即每月之事務補助費為新臺幣六萬元。另為建立通案性調整機制,並修正第一項後段增訂跟隨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之機制。   二、村(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係無給職,經選舉產生之第一線民選公職人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如經商兼業等)限制,亦非彈劾權及懲戒權之行使對象,係支領事務補助費,補助用於推動各項村(里)公務、服務居民所需費用,故無支領薪資、無支給退職金之規定。考量村(里)長辦理村(里)公務及服務民眾全年無休,中央各部會主管法規賦予村(里)長任務者,遍及社政、兵役、警政、營建、消防、衛生、環保、農漁業、選舉等領域,亦須負擔來自於各級地方政府賦予之工作,職務繁重,更於春節期間要配合各級政府強化執行春節期間各種政策措施,並加強服務居民、關懷弱勢,爰增訂第五項,在春節期間加發第一項之事務補助費,其計算基準係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月數作為基準。另事務補助費依現行規定本屬村(里)公務之支出之補助,內政部已解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應作為處理村里事務及推行政令之用,屬核實支用性質,非屬村(里)長個人所得,尚無須課徵所得稅。至如有村(里)長換屆、補選、停職、解職等情形,則由內政部參照民選地方公職人員支給規定處理。   三、因鄉(鎮、市、區)公所對轄內村(里)長情形掌握甚詳,為利能於春節前及時發給村(里)長有關第五項之事務補助費,簡化作業程序,仍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先支應有關第五項之事務補助費,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之支出後並製據向內政部申請全額補助。   四、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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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於原住民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