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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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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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1條,本條例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52條第3項及第61條第3項所制定的。在這兩個地方制度法的條文中,具體規定了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支領必要費用的權利,並且明確規定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標準。這些條文成為本條例制定的依據。 參考資料: - 地方制度法第52條第3項 - 地方制度法第61條第3項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1 制定)
本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應以法律定之,爰制定本條例。
-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地方制度法 第 52 條條文
- 地方制度法 第 61 條條文
(0890111 制定)
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應以法律定之,爰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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