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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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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墓應有下列設施: 一、墓基。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三、服務中心。 四、公共衛生設施。 五、排水系統。 六、給水及照明設施。 七、墓道。 八、停車場。 九、聯外道路。 十、公墓標誌。 十一、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2. 2.前項第七款之墓道,分墓區間道及墓區內步道,其寬度分別不得小於四公尺及一點五公尺。
  3. 3.公墓周圍應以圍牆、花木、其他設施或方式,與公墓以外地區作適當之區隔。
  4. 4.專供樹葬之公墓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限制。
  5. 5.位於山地鄉之公墓,得由縣主管機關斟酌實際狀況定其應有設施,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公墓應該具備墓基、骨灰(骸)存放設施、服務中心、公共衛生設施、排水系統、給水及照明設施、墓道、停車場、聯外道路、公墓標誌和其他依法應設置的設施。其中,墓道分為墓區間道和墓區內步道,其寬度分別不得小於四公尺和一點五公尺。公墓周圍應該用圍牆、花木、其他設施或方式與公墓以外地區進行適當的區隔。專供樹葬之公墓則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款規定的限制。位於山地鄉之公墓則由縣主管機關根據實際狀況決定其應有的設施,不受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關於第一項的規定,可以參考殯葬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該規定要求公墓的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且需要具備相關文件。這意味著在設置公墓時,需要得到當地主管機關的核准,並且應備具相關文件報請核准。 參考資料: - 殯葬管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14) - 行政院內政部臺內(77)91B02863號函(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14) - 行政院內政部臺內民字第0930009175號函(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14) - 行政院內政部臺內民字第0930073667號函(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14)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公墓應有下列設施:   一、墓基。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三、服務中心。   四、公共衛生設備。   五、排水系統。   六、給水及照明設備。   七、墓道。   八、停車場。   九、聯外道路。   十、公墓標誌。   十一、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前項第七款之墓道,分墓區間道及墓區內步道,其寬度分別不得小於四公尺及一點五公尺。   公墓周圍應以圍牆、花木、其他設施或方式,與公墓以外地區作適當之區隔。   專供樹葬之公墓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限制。   位於山地鄉之公墓,得由縣主管機關斟酌實際狀況定其應有設施,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墓應有設施及墓道寬度。   二、墓區間道係供公墓內載運棺柩、開挖墓穴等機動車輛通行使用;墓區內步道供行人通行使用。   三、因原住民之風俗習慣及生活條件特殊,故授權山地鄉隸屬轄區之縣政府審酌實際狀況予以施設。

(1001214 全文修正)

公墓應有下列設施:   一、墓基。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三、服務中心。   四、公共衛生設施。   五、排水系統。   六、給水及照明設施。   七、墓道。   八、停車場。   九、聯外道路。   十、公墓標誌。   十一、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前項第七款之墓道,分墓區間道及墓區內步道,其寬度分別不得小於四公尺及一點五公尺。   公墓周圍應以圍牆、花木、其他設施或方式,與公墓以外地區作適當之區隔。   專供樹葬之公墓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限制。   位於山地鄉之公墓,得由縣主管機關斟酌實際狀況定其應有設施,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按「設施」與「設備」之定義並無明確區別或差異,考量用詞之一致性,爰將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設備」均修正為「設施」。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614 制定)

一、明定公墓應有設施及墓道寬度。   二、墓區間道係供公墓內載運棺柩、開挖墓穴等機動車輛通行使用;墓區內步道供行人通行使用。   三、因原住民之風俗習慣及生活條件特殊,故授權山地鄉隸屬轄區之縣政府審酌實際狀況予以施設。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按「設施」與「設備」之定義並無明確區別或差異,考量用詞之一致性,爰將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設備」均修正為「設施」。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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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公墓應有下列設施: 一、墓基。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三、服務中心。 四、公共衛生設施。 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