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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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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 一、冷凍室。 二、屍體處理設施。 三、解剖室。 四、消毒設施。 五、廢(污)水處理設施。 六、停柩室。 七、禮廳及靈堂。 八、悲傷輔導室。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十、公共衛生設施。 十一、緊急供電設施。 十二、停車場。 十三、聯外道路。 十四、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殯葬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了殯儀館應該具備的設施,在以下列出並解釋各項設施: 一、冷凍室:用於暫時保存遺體的設施,以防止腐爛。 二、屍體處理設施:用於處理遺體的設備,可能包括槽洗和消毒設備。 三、解剖室:用於進行解剖的設施。 四、消毒設施:用於對儀器和設施進行消毒的設備。 五、廢(污)水處理設施:用於處理殯儀館產生的廢水或污水的設備,確保不對環境造成污染。 六、停柩室:用於放置靈柩的房間或空間。 七、禮廳及靈堂:用於舉行葬禮和悼念儀式的大廳或場所。 八、悲傷輔導室:用於提供心理或情緒支持的設施。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提供殯儀館服務和家屬休息的場所。 十、公共衛生設施:包括廁所、洗手間、清潔設施等,確保公共衛生。 十一、緊急供電設施:提供在斷電情況下的緊急供電。 十二、停車場:提供停車場地給殯儀館的使用者。 十三、聯外道路:連接殯儀館與外部道路的道路。 十四、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根據法律規定應設置的其他設施。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13條的規定,殯儀館需要提供上述的各項設施。這些設施的存在旨在確保殯儀館能夠提供適當的處理遺體、預防污染和照顧家屬的安排。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目前沒有特定的範例與此法條有關。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910614 制定)

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   一、冷凍室。   二、屍體處理設施。   三、解剖室。   四、消毒設備。   五、污水處理設施。   六、停柩室。   七、禮廳及靈堂。   八、悲傷輔導室。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十、公共衛生設備。   十一、停車場。   十二、聯外道路。   十三、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立法理由一、明定殯儀館應有設施。   二、有鑑於近幾年來,尤其九二一震災以後,國人因遭喪親之痛,難以釋懷,走上自殺一途之案例有增加趨勢,爰參考歐美國家殯儀館之作法,明定悲傷輔導室為殯儀館之應有設施,以強化殯儀館之悲傷輔導功能及突顯殯儀之人文關懷意義。

(0990105 修正)

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   一、冷凍室。   二、屍體處理設施。   三、解剖室。   四、消毒設施。   五、廢(污)水處理設施。   六、停柩室。   七、禮廳及靈堂。   八、悲傷輔導室。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十、公共衛生設施。   十一、緊急供電設施。   十二、停車場。   十三、聯外道路。   十四、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禮廳及靈堂得單獨設置,其與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距離不得少於二百公尺。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前項設置禮廳及靈堂,應有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四款之設施;其設置、擴充、增建、改建,依本條例第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依第二項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設置許可。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二項條文,讓不涉及屍體處理之禮廳及靈堂視為非殯葬設施,並可單獨設置。   二、至於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其設置之區域、規模,及所需遵守之相關都市計畫及營建法令,則依既有相關法令辦理。

(1001214 全文修正)

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   一、冷凍室。   二、屍體處理設施。   三、解剖室。   四、消毒設施。   五、廢(污)水處理設施。   六、停柩室。   七、禮廳及靈堂。   八、悲傷輔導室。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十、公共衛生設施。   十一、緊急供電設施。   十二、停車場。   十三、聯外道路。   十四、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立法理由一、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增訂第二項禮廳及靈堂單獨設置之規定,移列至修正草案相關規定。   二、將第四款及第十款「設備」修正為「設施」,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三、第五款酌增文字;另為防止因斷電影響屍體保存,爰增列第十一款,其餘款次遞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614 制定)

一、明定殯儀館應有設施。   二、有鑑於近幾年來,尤其九二一震災以後,國人因遭喪親之痛,難以釋懷,走上自殺一途之案例有增加趨勢,爰參考歐美國家殯儀館之作法,明定悲傷輔導室為殯儀館之應有設施,以強化殯儀館之悲傷輔導功能及突顯殯儀之人文關懷意義。

(0990105 修正)

一、增列第二項條文,讓不涉及屍體處理之禮廳及靈堂視為非殯葬設施,並可單獨設置。   二、至於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其設置之區域、規模,及所需遵守之相關都市計畫及營建法令,則依既有相關法令辦理。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增訂第二項禮廳及靈堂單獨設置之規定,移列至修正草案相關規定。   二、將第四款及第十款「設備」修正為「設施」,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三、第五款酌增文字;另為防止因斷電影響屍體保存,爰增列第十一款,其餘款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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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13 條規定:「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 一、冷凍室。 二、屍體處理設施。 三、解剖室。 四、消毒設施。 五、廢(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