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 一、冷凍室。 二、屍體處理設施。 三、解剖室。 四、消毒設施。 五、廢(污)水處理設施。 六、停柩室。 七、禮廳及靈堂。 八、悲傷輔導室。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十、公共衛生設施。 十一、緊急供電設施。 十二、停車場。 十三、聯外道路。 十四、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殯葬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了殯儀館應該具備的設施,在以下列出並解釋各項設施: 一、冷凍室:用於暫時保存遺體的設施,以防止腐爛。 二、屍體處理設施:用於處理遺體的設備,可能包括槽洗和消毒設備。 三、解剖室:用於進行解剖的設施。 四、消毒設施:用於對儀器和設施進行消毒的設備。 五、廢(污)水處理設施:用於處理殯儀館產生的廢水或污水的設備,確保不對環境造成污染。 六、停柩室:用於放置靈柩的房間或空間。 七、禮廳及靈堂:用於舉行葬禮和悼念儀式的大廳或場所。 八、悲傷輔導室:用於提供心理或情緒支持的設施。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提供殯儀館服務和家屬休息的場所。 十、公共衛生設施:包括廁所、洗手間、清潔設施等,確保公共衛生。 十一、緊急供電設施:提供在斷電情況下的緊急供電。 十二、停車場:提供停車場地給殯儀館的使用者。 十三、聯外道路:連接殯儀館與外部道路的道路。 十四、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根據法律規定應設置的其他設施。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13條的規定,殯儀館需要提供上述的各項設施。這些設施的存在旨在確保殯儀館能夠提供適當的處理遺體、預防污染和照顧家屬的安排。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目前沒有特定的範例與此法條有關。
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 一、冷凍室。 二、屍體處理設施。 三、解剖室。 四、消毒設備。 五、污水處理設施。 六、停柩室。 七、禮廳及靈堂。 八、悲傷輔導室。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十、公共衛生設備。 十一、停車場。 十二、聯外道路。 十三、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立法理由一、明定殯儀館應有設施。 二、有鑑於近幾年來,尤其九二一震災以後,國人因遭喪親之痛,難以釋懷,走上自殺一途之案例有增加趨勢,爰參考歐美國家殯儀館之作法,明定悲傷輔導室為殯儀館之應有設施,以強化殯儀館之悲傷輔導功能及突顯殯儀之人文關懷意義。
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 一、冷凍室。 二、屍體處理設施。 三、解剖室。 四、消毒設施。 五、廢(污)水處理設施。 六、停柩室。 七、禮廳及靈堂。 八、悲傷輔導室。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十、公共衛生設施。 十一、緊急供電設施。 十二、停車場。 十三、聯外道路。 十四、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禮廳及靈堂得單獨設置,其與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距離不得少於二百公尺。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前項設置禮廳及靈堂,應有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四款之設施;其設置、擴充、增建、改建,依本條例第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依第二項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設置許可。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二項條文,讓不涉及屍體處理之禮廳及靈堂視為非殯葬設施,並可單獨設置。 二、至於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其設置之區域、規模,及所需遵守之相關都市計畫及營建法令,則依既有相關法令辦理。
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 一、冷凍室。 二、屍體處理設施。 三、解剖室。 四、消毒設施。 五、廢(污)水處理設施。 六、停柩室。 七、禮廳及靈堂。 八、悲傷輔導室。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十、公共衛生設施。 十一、緊急供電設施。 十二、停車場。 十三、聯外道路。 十四、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立法理由一、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增訂第二項禮廳及靈堂單獨設置之規定,移列至修正草案相關規定。 二、將第四款及第十款「設備」修正為「設施」,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三、第五款酌增文字;另為防止因斷電影響屍體保存,爰增列第十一款,其餘款次遞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殯儀館應有設施。 二、有鑑於近幾年來,尤其九二一震災以後,國人因遭喪親之痛,難以釋懷,走上自殺一途之案例有增加趨勢,爰參考歐美國家殯儀館之作法,明定悲傷輔導室為殯儀館之應有設施,以強化殯儀館之悲傷輔導功能及突顯殯儀之人文關懷意義。
一、增列第二項條文,讓不涉及屍體處理之禮廳及靈堂視為非殯葬設施,並可單獨設置。 二、至於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其設置之區域、規模,及所需遵守之相關都市計畫及營建法令,則依既有相關法令辦理。
一、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增訂第二項禮廳及靈堂單獨設置之規定,移列至修正草案相關規定。 二、將第四款及第十款「設備」修正為「設施」,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三、第五款酌增文字;另為防止因斷電影響屍體保存,爰增列第十一款,其餘款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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