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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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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應有下列設施: 一、禮廳及靈堂。 二、悲傷輔導室。 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四、公共衛生設施。 五、緊急供電設施。 六、停車場。 七、聯外道路。 八、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應具備以下設施: 1. 禮廳及靈堂:提供儀式及守靈空間。 2. 悲傷輔導室:為家屬提供心理輔導和支持。 3. 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提供相關服務及供家屬休息之場所。 4. 公共衛生設施:包括洗手間和衛生間等。 5. 緊急供電設施:保證在緊急情況下提供電力。 6. 停車場:提供停車位給前來參加儀式的人們。 7. 聯外道路:與外部道路連接的路段。 8. 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根據相關法規所要求的其他設施。 例如,根據內政部106年3月15日的函釋,殯葬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的場所提供適當的設施以便舉辦儀式和提供服務。這些設施的目的是為了提供適合的環境讓參加者能夠安心參與儀式並提供支持給家屬。因此,根據法規的要求,這些設施應該在禮廳及靈堂提供。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火化場應有下列設施:   一、撿骨室及骨灰再處理設備。   二、火化爐。   三、祭拜檯。   四、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五、公共衛生設備。   六、停車場。   七、聯外道路。   八、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立法理由明定火葬場應有設施。

(1001214 全文修正)

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應有下列設施:   一、禮廳及靈堂。   二、悲傷輔導室。   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四、公共衛生設施。   五、緊急供電設施。   六、停車場。   七、聯外道路。   八、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一百年四月十五日立法院朝野協商決議,配合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新增禮廳及靈堂之應有設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614 制定)

明定火葬場應有設施。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一百年四月十五日立法院朝野協商決議,配合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新增禮廳及靈堂之應有設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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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14 條規定:「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應有下列設施: 一、禮廳及靈堂。 二、悲傷輔導室。 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