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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殯葬管理條例 第 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2.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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