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 21-1 條規定了低收入戶可免費使用某些公立殯葬設施的相關費用。根據該條所提到的設施,包括火化場和骨灰(骸)存放設施。具體的免費標準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這項規定主要是爲了幫助低收入戶減輕殯葬負擔並確保其基本權益的保障。 根據內政部108年2月7日敦促各縣市政府加強殯葬協助政策措施公告,確定低收入戶免費使用公立殯葬設施的標準。根據該公告,低收入戶指的是符合所在地方政府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標準的戶籍或居住證明(護照)持有人及其配偶或未滿18歲之子女。所謂公立殯葬設施包括公立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等。低收入戶利用公立殯葬設施需符合當地政府所公告之相關補助條件及審核標準。 例如,根據內政部南投縣政府110年3月26日網站所提供的資訊,南投縣政府即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1-1條之規定,確立了低收入戶免費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的相關標準。根據該縣政府的規定,符合低收入戶標準的居民可以免費使用縣政府所經營的骨灰存放設施,並詳細列出了低收入戶的認定標準和所需申請文件。 綜上所述,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1-1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免除低收入戶使用公立殯葬設施相關費用。具體的免費標準和申請程序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社會救助法」雖已規範保障低收入戶生活上的扶助與救濟,然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對於低收入戶之殯葬項目補助標準不一,有「免收」、「減半」、「部分減免」、「部分酌收」等不同規定,為使全國標準一致,並減輕弱勢族群之殯葬負擔,讓其生命最後終點站得以圓滿,以落實照顧弱勢、尊重生命之精神,爰增訂列冊之低收入戶檢具證明文件使用全國公有基礎殯葬設施可免收相關費用,免收費用之設施項目於條文中明列。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社會救助法」雖已規範保障低收入戶生活上的扶助與救濟,然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對於低收入戶之殯葬項目補助標準不一,有「免收」、「減半」、「部分減免」、「部分酌收」等不同規定,為使全國標準一致,並減輕弱勢族群之殯葬負擔,讓其生命最後終點站得以圓滿,以落實照顧弱勢、尊重生命之精神,爰增訂列冊之低收入戶檢具證明文件使用全國公有基礎殯葬設施可免收相關費用,免收費用之設施項目於條文中明列。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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