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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設施管理機關(構),或置殯葬設施管理人員。
  2. 前項殯葬設施於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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