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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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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但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四平方公尺。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六平方公尺。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面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26 條,公墓內應劃分墓區,每區內有多個墓基,每個墓基的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如果是合葬多個棺材的情況,每增加一個棺材,墓基的面積可以放寬四平方公尺。對於埋葬骨灰的情況,每一個骨灰盒(罐)的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六平方公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依實際需要,考量土地利用節約的原則,適度調整墓基的面積。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直轄市、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明定墳墓起掘許可之要件。

(1001214 全文修正)

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但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四平方公尺。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六平方公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面積。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文移列,內容未修正。

(0910614 制定)

明定墳墓起掘許可之要件。

(10012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文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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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26 條規定:「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但二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