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26 條,公墓內應劃分墓區,每區內有多個墓基,每個墓基的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如果是合葬多個棺材的情況,每增加一個棺材,墓基的面積可以放寬四平方公尺。對於埋葬骨灰的情況,每一個骨灰盒(罐)的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六平方公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依實際需要,考量土地利用節約的原則,適度調整墓基的面積。
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直轄市、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明定墳墓起掘許可之要件。
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但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四平方公尺。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六平方公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面積。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文移列,內容未修正。
明定墳墓起掘許可之要件。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文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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