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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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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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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不得收葬未經
核
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或骨灰。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收存未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之骨灰(骸)。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明之屍體。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申請埋葬、火化許可證明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市或鄉(鎮、市)
主管機關
或其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但於縣設置、經營之公墓或火化場埋葬或火化者,向縣主管機關申請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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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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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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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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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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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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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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