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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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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單獨設置的禮廳和靈堂不得用於處理屍體或舉行殮、殯儀式,除非是在出殯當天舉行奠、祭儀式,否則不得停放屍體棺柩。根據內政部92年4月3日台內民字第0920003499號函釋,該函指出,骨灰(骸)存放設施指的是供存放骨灰(骸)的納骨堂(塔)、納骨牆或其他存放設施。而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5款的定義,納骨塔指的是存放骨灰(骸)的設施之一種。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禮廳和靈堂並不是用於存放骨灰(骸)的設施,所以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禮廳和靈堂不能用於停放屍體棺柩。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埋葬棺柩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件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其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二公尺。   埋藏骨灰者,應以平面式為之。但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經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明定棺柩埋葬深度及墓頂高度。   二、為免公墓埋葬棺柩後,因自然力沖刷而曝露地表,故明定埋葬深度。另為免墓頂高度不一,致墓園景觀雜亂或產生前後墳墓之視野阻隔,故限制墓頂之高度。 三、有關埋藏骨灰採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為免影響公墓景觀,係指個案營葬,亦應個案送請審議委員會審查。

(1001214 全文修正)

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一百年四月十五日立法院朝野協商決議,配合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增訂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使用規定。

(0910614 制定)

一、明定棺柩埋葬深度及墓頂高度。   二、為免公墓埋葬棺柩後,因自然力沖刷而曝露地表,故明定埋葬深度。另為免墓頂高度不一,致墓園景觀雜亂或產生前後墳墓之視野阻隔,故限制墓頂之高度。 三、有關埋藏骨灰採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為免影響公墓景觀,係指個案營葬,亦應個案送請審議委員會審查。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一百年四月十五日立法院朝野協商決議,配合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增訂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使用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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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