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殯儀館及火化場經營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其火化之地點,以合法設置之殯葬設施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內為限。
- 前項設施之設置基準、應備功能、設備及其使用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殯葬管理條例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