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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殯儀館及火化場經營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其火化之地點,以合法設置之殯葬設施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之範圍內為限。
  2. 前項設施之設置基準、應備功能、設備及其使用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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