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3條的規定: 1. 殯儀館和火化場的經營者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進行火化業務。但是,火化地點必須在合法設置的殯葬設施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的範圍內進行。 2. 移動式火化設施的設置基準、應具備的功能、設備以及使用和管理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共同制定。 参考资料:殯葬管理條例。
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但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四平方公尺。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六平方公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面積。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墓內劃分墓區與墓基面積之限制。 二、有鑑於先進國家,例如美國之草坪式墓基僅使用八平方公尺左右之面積;日本晚期開發之墓園,其埋藏骨灰盒之墓基約三至四平方公尺,每個墓基可放置十二個骨灰盒;又如德國多特蒙德市土葬墓地平均面積在五至八平方公尺左右,均相當節約土地資源,由於臺灣土地相較先進國家更稀少珍貴,為配合提升火化進塔率及推動火化後自然葬方式,爰作墓基面積限制規定。
殯儀館及火化場經營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其火化之地點,以合法設置之殯葬設施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內為限。 前項設施之設置基準、應備功能、設備及其使用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一條條文移列。 二、中央主管機關業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之授權,訂定「移動式火化設設置及管理辦法」,其中已對相關設施之設置基準有所規範。以「標準」與「辦法」同屬法規命令之名稱,為求其明確,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明定公墓內劃分墓區與墓基面積之限制。 二、有鑑於先進國家,例如美國之草坪式墓基僅使用八平方公尺左右之面積;日本晚期開發之墓園,其埋藏骨灰盒之墓基約三至四平方公尺,每個墓基可放置十二個骨灰盒;又如德國多特蒙德市土葬墓地平均面積在五至八平方公尺左右,均相當節約土地資源,由於臺灣土地相較先進國家更稀少珍貴,為配合提升火化進塔率及推動火化後自然葬方式,爰作墓基面積限制規定。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一條條文移列。 二、中央主管機關業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之授權,訂定「移動式火化設設置及管理辦法」,其中已對相關設施之設置基準有所規範。以「標準」與「辦法」同屬法規命令之名稱,為求其明確,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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