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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埋葬棺柩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但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件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其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面二公尺。
  2. 埋藏骨灰者,應以平面式為之。但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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