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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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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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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殯葬設施因
情事變更
或特殊情形致無法或不宜繼續使用者,得擬具
廢止
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核
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廢止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殯葬設施名稱及地點。 二、廢止之原因。 三、預定廢止之
期日
。 四、殯葬設施之使用現況。 五、善後處理措施。
公立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於遷移完竣後,始得廢止。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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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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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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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4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6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7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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