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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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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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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殯葬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擬具更新、遷移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核
准後辦理更新、遷移;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不敷使用。 二、遭遇天然災害致全部或一部無法使用。 三、全部或一部地形變更。 四、其他特殊情形。
前項涉及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應依
第六條
規定辦理。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私立殯葬設施,其更新或遷移計畫,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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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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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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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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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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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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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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