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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殯葬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擬具更新、遷移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後辦理更新、遷移;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不敷使用。 二、遭遇天然災害致全部或一部無法使用。 三、全部或一部地形變更。 四、其他特殊情形。
  2. 前項涉及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3.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私立殯葬設施,其更新或遷移計畫,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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