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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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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於其轄區內的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的無主墳墓,在經過公告三個月後,可以進行起掘處理,例如火化或是放置在骨灰(骸)存放設施中。這項條文的目的在於對於無主墳墓進行適當的處理,確保殯葬場所的使用合法性和公共利益。這項規定的實施需經過三個月的公告期,以確保相關利害關係人有足夠時間作出反應或提出申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殯葬設施內之各項設施,經營者應妥為維護。   公墓內之墳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之骨灰(骸)櫃,其有損壞者,經營者應即通知墓主或存放者。

立法理由明定殯葬設施內各項設施之維護及墳墓、骨灰(骸)櫃損壞之通知。

(1001214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條文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614 制定)

明定殯葬設施內各項設施之維護及墳墓、骨灰(骸)櫃損壞之通知。

(10012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條文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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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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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3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