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4條,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1. 所謂的「殯葬設施」包括公墓以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等,而根據第2條第1款的定義,殯葬設施是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以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2. 殯葬設施的經營者必須確保設施的良好維護,根據第34條第1項的規定,經營者應該妥為維護殯葬設施內的各項設施。 3. 公墓內的墳墓以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內的骨灰(骸)櫃如果有損壞的情況,經營者必須立即通知墓主或者存放者,依照第34條第2項的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殯葬設施,應每年查核管理情形,並辦理評鑑及獎勵。 前項查核、評鑑及獎勵之實施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殯葬設施管理之查核及評鑑獎勵。
殯葬設施內之各項設施,經營者應妥為維護。 公墓內之墳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之骨灰(骸)櫃,其有損壞者,經營者應即通知墓主或存放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條條文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殯葬設施管理之查核及評鑑獎勵。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條條文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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