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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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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其經營管理之公墓,為更新、遷移、廢止或其他公益需要,得公告其全部或一部禁葬。
  2. 2.經公告禁葬公墓之全部或一部,於禁葬期間不得埋葬屍體或埋藏骨灰。
  3. 3.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公告,應報請縣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殯葬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了關於禁葬公墓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的第一項,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可以對其負責經營管理的公墓進行更新、遷移、廢止或其他公益需要,並且可以公告禁止全部或部分墓地進行埋葬。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在公告禁葬期間,不得在禁葬的公墓進行屍體的埋葬或骨灰的埋藏。根據第三項的規定,鄉(鎮、市)主管機關在進行公告禁葬之前,應該將相關資料報請縣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相關資料,例如殯葬管理條例第26條,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公墓的新設、更新、遷移、廢止等,應該事先徵詢民眾的意見。這可以用來解釋為什麼第40條要求公告禁葬之前,鄉(鎮、市)主管機關應該報請縣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這個程序能夠具有公平性和透明度。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鄉(鎮、市)主管機關決定對一個公墓進行更新,他們可以根據第40條的規定,公告禁葬該公墓一段時間,以進行相關工程作業。在禁葬的期間,民眾不得在該公墓進行屍體的埋葬或骨灰的埋藏。該主管機關應該將相關資料報請縣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殯殮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

立法理由一、明定禮儀師得執行之業務。   二、參考社會工作師法之立法精神,明定禮儀師得執行之業務項目,以降低證照制度實施後,對現有執業者之衝擊,並明定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俾利消費者辨別與選擇。

(1001214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其經營管理之公墓,為更新、遷移、廢止或其他公益需要,得公告其全部或一部禁葬。   經公告禁葬公墓之全部或一部,於禁葬期間不得埋葬屍體或埋藏骨灰。   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公告,應報請縣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墓禁葬,涉及人民使用公墓之權益,惟地方主管機關基於更新等法定事由或公益需要,仍得予以禁葬,爰於第一項明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墓禁葬。   三、禁葬公墓自不得有殯葬行為,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為使縣主管機關瞭解其轄內之鄉(鎮、市)管理之公墓動態,爰於第三項規定。

(0910614 制定)

一、明定禮儀師得執行之業務。   二、參考社會工作師法之立法精神,明定禮儀師得執行之業務項目,以降低證照制度實施後,對現有執業者之衝擊,並明定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俾利消費者辨別與選擇。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公墓禁葬,涉及人民使用公墓之權益,惟地方主管機關基於更新等法定事由或公益需要,仍得予以禁葬,爰於第一項明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墓禁葬。   三、禁葬公墓自不得有殯葬行為,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為使縣主管機關瞭解其轄內之鄉(鎮、市)管理之公墓動態,爰於第三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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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4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其經營管理之公墓,為更新、遷移、廢止或其他公益需要,得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