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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其經營管理之公墓,為更新、遷移、廢止或其他公益需要,得公告其全部或一部禁葬。
  2. 經公告禁葬公墓之全部或一部,於禁葬期間不得埋葬屍體或埋藏骨灰。
  3. 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公告,應報請縣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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