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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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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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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
主管機關
對其經營管理之公墓,為更新、遷移、
廢止
或其他公益需要,得公告其全部或一部禁葬。
經公告禁葬公墓之全部或一部,於禁葬期間不得埋葬屍體或埋藏骨灰。
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公告,應報請縣主管機關備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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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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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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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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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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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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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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