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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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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遷葬: 一、公告限期自行遷葬;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至少應有三個月之期間。 二、於應行遷葬墳墓前樹立標誌。 三、以書面通知墓主。無主墳墓,毋庸通知。
  2. 2.墓主屆期未遷葬者,除有特殊情形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准延期者外,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在進行遷葬時,需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 首先,在遷葬前應先進行公告,公告期限至少為三個月; 2. 在應遷葬的墳墓前應樹立標誌; 3. 同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墓主。如果是無主墳墓,則不需要通知。 如果墓主在期限屆滿後仍未進行遷葬,除非提出特殊情況申請並經過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核准延期,否則將按照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範例:根據上述資料中的「高雄市旗津區第一至第四公墓」案例,根據法院判決,高雄市政府對於這些公墓的遷葬提前公告了三個月以上,也在墓前樹立了標誌。然而,高雄市政府沒有以書面通知墓主,且墳墓前的標誌並無法讓墓主或一般民眾得知應予遷離。因此,高雄市政府未完全遵從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的通知義務。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其經許可者,廢止其許可。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成立或登記之殯葬服務業,於本條例施行後,其負責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殯葬服務業,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許可,自廢止或撤銷之日起未滿五年者。但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屆期未開始營業或第四十九條所定自行停止業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第五十六條所定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條例施行後不得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之資格限制。   二、參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對於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者,作消極資格限定。

(1001214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遷葬:   一、公告限期自行遷葬;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至少應有三個月之期間。   二、於應行遷葬墳墓前樹立標誌。   三、以書面通知墓主。無主墳墓,毋庸通知。   墓主屆期未遷葬者,除有特殊情形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外,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處理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六條條文移列。   二、為確認辦理遷葬之程序,以減少遷葬衍生之糾紛與爭議,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鑑於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鄉(鎮、市)主管機關對於其公立殯葬設施負有設置、經營、管理之責,故對於辦理遷葬之權責機關亦需納入鄉(鎮、市)主管機關,爰於第一項增列鄉(鎮、市)主管機關。   四、第三項移列於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0910614 制定)

一、明定本條例施行後不得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之資格限制。   二、參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對於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者,作消極資格限定。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六條條文移列。   二、為確認辦理遷葬之程序,以減少遷葬衍生之糾紛與爭議,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鑑於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鄉(鎮、市)主管機關對於其公立殯葬設施負有設置、經營、管理之責,故對於辦理遷葬之權責機關亦需納入鄉(鎮、市)主管機關,爰於第一項增列鄉(鎮、市)主管機關。   四、第三項移列於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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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4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遷葬: 一、公告限期自行遷葬;遷葬期限自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