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殯葬管理條例39

快速跳轉
  1. 1.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但經公告為古蹟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應發給遷葬補償費;其補償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救濟金;其要件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有兩項規定: 1. 若墳墓因情事變更而有可能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的情況下,應進行遷葬。然而,若墳墓已公告為古蹟,則不需要進行遷葬。 2. 對於需進行合法遷葬的墳墓,應發給遷葬補償費;補償的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定。不符合法律規定設置的墳墓可發放遷葬救濟金;救濟金的要件和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對於墳墓的遷葬必須考量是否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認定。對於符合遷葬要求的合法墳墓,應發給遷葬補償費,補償標準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制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墳墓則可以獲得遷葬救濟金。遷葬救濟金的要件和標準也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制定。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殯葬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   禮儀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法律施行後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具一定規模之殯葬服務業設置或聘僱禮儀師方得申請許可及營業,以提升服務品質。   二、禮儀師係屬專技人員,爰明定另定專法規範之。

(1001214 全文修正)

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但經公告為古蹟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應發給遷葬補償費;其補償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救濟金;其要件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五條條文移列,內容未修正。

  • 情事變更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10614 制定)

一、明定具一定規模之殯葬服務業設置或聘僱禮儀師方得申請許可及營業,以提升服務品質。   二、禮儀師係屬專技人員,爰明定另定專法規範之。

(10012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五條條文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39 條規定:「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