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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殯葬設施,應定期查管理情形,並辦理評鑑及獎勵。
  2. 前項查核、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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