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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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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4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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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
消費者
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
主管機關
應訂定
定型化契約
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殯葬服務業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或交付消費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消費者訂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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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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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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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4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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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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