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非
依
第四十二條
規定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不得與
消費者
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須具一定規模;其應備具一定規模之證明、生前殯葬服務
定型化契約
及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副本,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核
准後,始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前項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4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6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7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10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