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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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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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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私立殯葬設施者,以
法人
或寺院、宮廟、教會為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私人或團體設置之殯葬設施,自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其移轉除
繼承
外,以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為限。
私立公墓之設置或擴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視其設施內容及性質,定其最小面積。但山坡地設置私立公墓,其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
前項私立公墓之設置,經主管機關
核
准,得依實際需要,實施分期分區開發。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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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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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4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6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7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10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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