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53條,殯葬禮儀服務業在交付信託業管理費用時,信託業應於每年12月31日結算一次。若結算後未達到預先收取費用的75%,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以現金補足差額;若已超過預先收取費用的75%,則可以提領已實現的收益。結算時,信託業應將未實現的損失納入計算。結算報告應在次年1月31日前提交至相應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範例:如果一家殯葬禮儀服務業在交付給信託業管理的費用總額為100萬元,根據預先設定的收益率,預期收益為5%。在結算時,發現實際收益只有70萬元,未達到預先收取費用的75%(75萬元),因此殯葬禮儀服務業需要以現金補足差額,也就是另外支付5萬元。而如果實際收益大於預先收取費用的75%,例如80萬元,殯葬禮儀服務業就可以提領已實現的收益,也就是提領達到或超過75%的部分(5萬元)。結算應包含未實現的損失,以全面評估業務的狀況。最後,結算報告應在次年1月31日前提交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讓主管機關能及時了解業務的運作情況。
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個人提供之殯葬服務,不得有製造噪音、深夜喧嘩或其他妨礙公眾安寧、善良風俗之情事,且不得於晚間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間使用擴音設備。
立法理由明定提供殯葬服務時,妨礙公眾安寧、善良風俗之禁止及不得使用擴音設備之時段,以淨化殯葬儀式,端正社會風俗。
殯葬禮儀服務業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信託業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一次。經結算未達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以現金補足其差額;已逾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得提領其已實現之收益。 前項結算應將未實現之損失計入。 第一項之結算,信託業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結算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主管機關瞭解殯葬服務業潛在之履約風險,保障消費者權益,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使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履約風險降至最低,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爰託第二項規定信財產中未實現之損失亦列入結算中。 四、為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隨時掌握信託託託之動態,爰為第三項規定。
明定提供殯葬服務時,妨礙公眾安寧、善良風俗之禁止及不得使用擴音設備之時段,以淨化殯葬儀式,端正社會風俗。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主管機關瞭解殯葬服務業潛在之履約風險,保障消費者權益,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使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履約風險降至最低,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爰託第二項規定信財產中未實現之損失亦列入結算中。 四、為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隨時掌握信託託託之動態,爰為第三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