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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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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5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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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禮儀服務業依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信託業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一次。經結算未達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以現金補足其差額;已逾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得提領其已實現之收益。
前項結算應將未實現之損失計入。
第一項之結算,信託業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結算報告送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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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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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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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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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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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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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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