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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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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憲警人員依法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者外,應即通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服務業逕行提供服務。
  2. 2.公立殯儀館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自行或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運送屍體至殯儀館後,依相關規定處理。
  3. 3.依前二項規定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屍體者,不得請求任何費用。
  4. 4.第一項屍體無家屬認領者,其處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殯葬管理條例第69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公立殯儀館應當接到憲警人員通知後,立即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的屍體的運送事宜。除非經家屬認領並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不得擅自轉介或允許殯葬服務業者提供服務。 2. 公立殯儀館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自行或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運送屍體至殯儀館,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 未經家屬同意或不依照前兩項規定自行運送屍體的人,不得要求支付任何費用。 4. 如果屍體沒有家屬認領,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制定自治法規來處理屍體。 以上解釋來自殯葬管理條例。根據最新版本的該法規,其中所列舉的相關事項應被遵守。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及依第五十六條應徵收之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明定罰鍰等費用限期繳納而屆期仍未繳納之處理。

(1001214 全文修正)

憲警人員依法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者外,應即通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服務業逕行提供服務。   公立殯儀館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自行或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運送屍體至殯儀館後,依相關規定處理。   非依前二項規定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屍體者,不得請求任何費用。   第一項屍體無家屬認領者,其處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四條條文移列。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0910614 制定)

明定罰鍰等費用限期繳納而屆期仍未繳納之處理。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四條條文移列。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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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69 條規定:「憲警人員依法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