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禮儀服務業提供之殯葬服務,不得有製造噪音、深夜喧嘩或其他妨礙公眾安寧、善良風俗之情事,且不得於晚間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間使用擴音設備。
殯葬管理條例第68條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所提供的殯葬服務,在進行時不能製造噪音、引起深夜喧嘩或其他影響公眾安寧和良好風俗的情事。此外,在晚間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這段時間內,禁止使用擴音設備。具體而言,殯葬禮儀服務業在提供殯葬服務時必須注意不要干擾公眾的休息和社區的安寧,不得在夜間使用擴音設備,以遵守法律的規定。
憲警人員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除移送所屬機關依法懲處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憲警人員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之處理及處罰。
殯葬禮儀服務業提供之殯葬服務,不得有製造噪音、深夜喧嘩或其他妨礙公眾安寧、善良風俗之情事,且不得於晚間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間使用擴音設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三條條文移列。 二、依第二條第十五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殯葬服務應由獲准經營許可之殯葬禮儀服務業提供;未經獲准經營許可而從事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將依第八十四條規定處罰。本條為使規範之主體明確及周延,爰刪除現行條文之「其他個人」。
明定憲警人員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之處理及處罰。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三條條文移列。 二、依第二條第十五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殯葬服務應由獲准經營許可之殯葬禮儀服務業提供;未經獲准經營許可而從事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將依第八十四條規定處罰。本條為使規範之主體明確及周延,爰刪除現行條文之「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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