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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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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禮儀服務業就其承攬之殯葬服務至遲應於出殯前一日,將出殯行經路線報請辦理殯葬事宜所在地警察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7條的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在承攬殯葬服務後,最遲應在出殯前一天,向殯葬事宜所在地的警察機關報請此次殯葬的路線,並要求警察機關進行相關紀錄。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殯葬活動的安全和秩序。參考資料則需與殯葬禮儀服務業、出殯路線報請和警察機關備查等相關。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許可。   前項處罰規定,於個人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時,亦同。

立法理由明定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一條或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之處罰。

(1001214 全文修正)

殯葬禮儀服務業就其承攬之殯葬服務至遲應於出殯前一日,將出殯行經路線報請辦理殯葬事宜所在地警察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二條條文移列。   二、依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五款,修正殯葬服務業為殯葬禮儀服務業,俾資明確。   三、 為使辦理出殯事宜所在地之警察機關預作準備,爰將「應於出殯前」修正為「至遲應於出殯前一日」。

(0910614 制定)

明定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一條或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之處罰。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二條條文移列。   二、依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五款,修正殯葬服務業為殯葬禮儀服務業,俾資明確。   三、 為使辦理出殯事宜所在地之警察機關預作準備,爰將「應於出殯前」修正為「至遲應於出殯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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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67 條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就其承攬之殯葬服務至遲應於出殯前一日,將出殯行經路線報請辦理殯葬事宜所在地警察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