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禮儀服務業就其承攬之殯葬服務至遲應於出殯前一日,將出殯行經路線報請辦理殯葬事宜所在地警察機關備查。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7條的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在承攬殯葬服務後,最遲應在出殯前一天,向殯葬事宜所在地的警察機關報請此次殯葬的路線,並要求警察機關進行相關紀錄。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殯葬活動的安全和秩序。參考資料則需與殯葬禮儀服務業、出殯路線報請和警察機關備查等相關。
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許可。 前項處罰規定,於個人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時,亦同。
立法理由明定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一條或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之處罰。
殯葬禮儀服務業就其承攬之殯葬服務至遲應於出殯前一日,將出殯行經路線報請辦理殯葬事宜所在地警察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二條條文移列。 二、依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五款,修正殯葬服務業為殯葬禮儀服務業,俾資明確。 三、 為使辦理出殯事宜所在地之警察機關預作準備,爰將「應於出殯前」修正為「至遲應於出殯前一日」。
明定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一條或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之處罰。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二條條文移列。 二、依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五款,修正殯葬服務業為殯葬禮儀服務業,俾資明確。 三、 為使辦理出殯事宜所在地之警察機關預作準備,爰將「應於出殯前」修正為「至遲應於出殯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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