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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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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火化屍體,應於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的規定,埋葬屍體應該在公墓內進行;骨灰或起掘的骨骸除非有本條例另外的規定,否則應該存放在骨灰(骸)存放設施或者進行火化處理;火化屍體則應該在火化場或者移動式火化設施進行。根據台灣內政部93年9月8日台內民字第0930073667號函,骨灰(骸)存放設施指的是提供存放骨灰(骸)的納骨堂(塔)、納骨牆或其他形式的存放設施。所以根據這項規定,骨灰(骸)存放設施包括納骨堂(塔)、納骨牆或其他形式的存放設施。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為落實殯葬設施管理,推動公墓公園化、提高殯葬設施服務品質及鼓勵火化措施,主管機關應擬訂計畫,編列預算執行之。

立法理由明定為落實殯葬設施管理,主管機關之擬訂計畫及編列預算。

(1001214 全文修正)

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火化屍體,應於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自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移列修正並合併規範。   三、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對骨灰以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為原則,惟將骨灰存放於骨灰(骸)設施以外之地,對環境及生活品質有不利影響,爰予修正。另將「火化屍體,應於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為之」予以明文規範;又自治法規亦不應逾越法律規定,爰將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自治法規」刪除。

(0910614 制定)

明定為落實殯葬設施管理,主管機關之擬訂計畫及編列預算。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自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移列修正並合併規範。   三、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對骨灰以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為原則,惟將骨灰存放於骨灰(骸)設施以外之地,對環境及生活品質有不利影響,爰予修正。另將「火化屍體,應於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為之」予以明文規範;又自治法規亦不應逾越法律規定,爰將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自治法規」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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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70 條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