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主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七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83 條,如果墓主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七十條的規定,那麼將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要求在限期內改善。如果在限期內仍未改善,則可以按次處罰。在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對墓穴進行起掘火化等適當處理,並向墓主收取相關費用。範例參考資料很多,可以參考《殯葬管理條例》自行查找相關案例。
墓主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七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自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移列修正。 三、配合增列第四十條及第七十條修正相關罰則,明定處罰對象,並調整罰鍰上限。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自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移列修正。 三、配合增列第四十條及第七十條修正相關罰則,明定處罰對象,並調整罰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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