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設置專簿,刊登於網站或管理費收支情形未載明確實。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或按季報請備查。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將管理費專戶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報請備查。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82条规定,私立或以公共造产设置的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者如果违反第37条的规定,未按月修复清册并交付,将被处以3万至15万新台币的罚款,并限期改善;如果届期仍未改善,将根据应交付的总额确定罚款数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交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所應交付之總額定其罰鍰數額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三十七條修正,增列相關罰則。本條所指未按月繕造清冊交付者,係指曾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提撥費用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嗣後未繕造清冊按月交付者,因其情節較違反第三十六條從未交付者為輕,爰為本條較輕之罰則規定,俾資區別。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設置專簿,刊登於網站或管理費收支情形未載明確實。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或按季報請備查。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將管理費專戶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報請備查。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十七條有關刪除經營業者應就提交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按月繕造清冊並交付之修正規定,刪除違反上開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並針對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規定者,定明相關罰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三十七條修正,增列相關罰則。本條所指未按月繕造清冊交付者,係指曾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提撥費用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嗣後未繕造清冊按月交付者,因其情節較違反第三十六條從未交付者為輕,爰為本條較輕之罰則規定,俾資區別。
配合第三十七條有關刪除經營業者應就提交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按月繕造清冊並交付之修正規定,刪除違反上開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並針對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規定者,定明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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