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殯葬管理條例82

快速跳轉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設置專簿,刊登於網站或管理費收支情形未載明確實。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或按季報請備查。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將管理費專戶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簽證或報請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82条规定,私立或以公共造产设置的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者如果违反第37条的规定,未按月修复清册并交付,将被处以3万至15万新台币的罚款,并限期改善;如果届期仍未改善,将根据应交付的总额确定罚款数额。

立法沿革 2

(1001214 全文修正)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交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所應交付之總額定其罰鍰數額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三十七條修正,增列相關罰則。本條所指未按月繕造清冊交付者,係指曾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提撥費用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嗣後未繕造清冊按月交付者,因其情節較違反第三十六條從未交付者為輕,爰為本條較輕之罰則規定,俾資區別。

(1121208 修正)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設置專簿,刊登於網站或管理費收支情形未載明確實。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或按季報請備查。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將管理費專戶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報請備查。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十七條有關刪除經營業者應就提交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按月繕造清冊並交付之修正規定,刪除違反上開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並針對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規定者,定明相關罰則。,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三十七條修正,增列相關罰則。本條所指未按月繕造清冊交付者,係指曾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提撥費用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嗣後未繕造清冊按月交付者,因其情節較違反第三十六條從未交付者為輕,爰為本條較輕之罰則規定,俾資區別。

(1121208 修正)

配合第三十七條有關刪除經營業者應就提交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按月繕造清冊並交付之修正規定,刪除違反上開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並針對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規定者,定明相關罰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82 條規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