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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或違反第二項規定保險金額不足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次處罰。
  2. 以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三規定,未將所收使用價金提撥百分之七於公共造產基金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內分帳管理,或未依法支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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