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规可知,殯葬管理條例第 81 條规定了对于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设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违反第三十六條规定的处罚。根据该条款所收取的其他费用的总额确定罚款的数额,并规定了限期改善的要求;若届期仍未改善,可按次继续处罚。 針對上述法規可知,殯葬管理條例第 81 條的解釋如下: - 該條款適用對於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的情況進行處罰。 - 若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經營者所收取的其他費用總額來確定罰鍰的數額,具體的數額由相關單位依法裁定。 - 同時,該條款還規定了限期改善的要求,經營者必須在限期內進行相應的改善措施。 - 若在限期屆滿後經營者仍未進行改善,相關單位有權按次處罰。 請注意,以上是根据提供的法規內容所得出的概括性解釋,具體細節可能需要參考完整的原始法規文件以獲得準確和詳盡的理解。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者,依其所收取之其他費用之總額,定其罰鍰之數額處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一條條文移列。 二、配合第三十六條修正,增列相關罰則。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或違反第二項規定保險金額不足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以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三規定,未將所收使用價金提撥百分之七於公共造產基金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內分帳管理,或未依法支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三十五條之三修正條文,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罰則規定。,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一條條文移列。 二、配合第三十六條修正,增列相關罰則。
配合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三十五條之三修正條文,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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